2005年8月2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公证法草案规定:
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廖卫华

  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证法草案进入分组审议。从起草以来备受关注并引发讨论的公证机构性质问题,在三审稿中首次明确: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修改1  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
    草案二审稿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介绍,有些常委委员在审议中提出,本法首先要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法律委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反复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修改2   撤销公证书可起诉被删除
    原二审稿规定,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撤销或者拒绝撤销公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二审稿关于当事人可以就公证书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已经能够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这一款的规定是不必要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
    
    修改3   假公证书欺诈由公安处理
    原草案规定,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骗取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伪造、变造、买卖公证书,伪造、变造、倒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专用物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这些违法行为。
    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中“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内容。这意味着,对于类似欺诈事件,司法行政机关今后不直接参与处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性质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